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493号 2006-05-24
你局《关于劳务承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5]1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5月24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劳务派遣费用税前扣除新解 (吉林虹桥税务师事务所 李宝)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